行政許可事項審批環節、申請材料、審批時限、許可收費清理簡化情況表
發布時間:2022-08-11 14:50 來源:本網字體: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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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行政許可事項審批環節、申請材料、審批時限、許可收費清理簡化情況表
序號 | 實施 機關 |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 清理內容 | 清理前 | 清理后 | ||
1 | 修水縣交通運輸局 | 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 | 審批環節 | 1.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節 | (1)受理(2)科室負責人審批(3)出件 | 減少的程序環節及數量 | 無 |
2.規定行政許可程序環節的依據 |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 ||||||
3.行政許可數量限制 | 無限制 | ||||||
4.行政許可有效期限 | 當次 | ||||||
申請材料 | 5.申請行政許可的材料要求 | 1.施工合同2.監理合同3.施工監理等參建各方的資質文件4.施工圖批復文件 | 通過信息共享獲得的材料名稱及數量 | 無 | |||
6.規定申請材料的依據 |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 | 減少的材料名稱及數量 | 無 | ||||
審批時限 | 7.承諾受理時限 | 當場 | 減少的承諾受理時限 | 無 | |||
8.承諾審批時限 | 20個工作日 | 減少的承諾審批時限 | 無 | ||||
9.法定審批時限 | 20個工作日 | 法定審批時限 | 20 | ||||
10.法定審批時限依據 |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 | ||||||
許可收費 | 11.收費項目名稱及標準 | 無收費 | 取消、減少的收費項目 | 無 | |||
12.規定收費項目、標準的依據 | 無 | 降低的收費標準 | 無 | ||||
序號 | 實施 機關 |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 清理內容 | 清理前 | 清理后 | ||
2 | 修水縣交通運輸局 |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審批 | 審批環節 | 1.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節 | (1)受理(2)科室負責人審批(3)出件 | 減少的程序環節及數量 | 無 |
2.規定行政許可程序環節的依據 |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 ||||||
3.行政許可數量限制 | 無限制 | ||||||
4.行政許可有效期限 | 當次 | ||||||
申請材料 | 5.申請行政許可的材料要求 | 1.施工合同2.監理合同3.施工監理等參建各方的資質文件4.施工圖批復文件 | 通過信息共享獲得的材料名稱及數量 | 無 | |||
6.規定申請材料的依據 |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 | 減少的材料名稱及數量 | 無 | ||||
審批時限 | 7.承諾受理時限 | 當場 | 減少的承諾受理時限 | 無 | |||
8.承諾審批時限 | 20個工作日 | 減少的承諾審批時限 | 無 | ||||
9.法定審批時限 | 20個工作日 | 減少的承諾審批時限 | 5 | ||||
10.法定審批時限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 | ||||||
許可收費 | 11.收費項目名稱及標準 | 無收費 | 取消、減少的收費項目 | 無 | |||
12.規定收費項目、標準的依據 | 無 | 降低的收費標準 | 無 |
序號 | 實施 機關 |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 清理內容 | 清理前 | 清理后 | ||
3 | 修水縣交通運輸局 | 公路水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 審批環節 | 1.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節 | (1)受理(2)科室負責人審批(3)出件 | 減少的程序環節及數量 | 無 |
2.規定行政許可程序環節的依據 | 《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 ||||||
3.行政許可數量限制 | 無限制 | ||||||
4.行政許可有效期限 | 當次 | ||||||
申請材料 | 5.申請行政許可的材料要求 | 相關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 | 通過信息共享獲得的材料名稱及數量 | 無 | |||
6.規定申請材料的依據 | 《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 減少的材料名稱及數量 | 無 | ||||
審批時限 | 7.承諾受理時限 | 當場 | 減少的承諾受理時限 | 無 | |||
8.承諾審批時限 | 20個工作日 | 減少的承諾審批時限 | 無 | ||||
9.法定審批時限 | 20個工作日 | 減少的承諾審批時限 | 5 | ||||
10.法定審批時限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 | ||||||
許可收費 | 11.收費項目名稱及標準 | 無收費 | 取消、減少的收費項目 | 無 | |||
12.規定收費項目、標準的依據 | 無 | 降低的收費標準 | 無 |
序號 | 實施 機關 |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 清理內容 | 清理前 | 清理后 | ||
4 | 修水縣交通運輸局 | 更新采伐護路林審批 | 審批環節 | 1.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節 | (1)受理(2)科室負責人審批(3)出件 | 減少的程序環節及數量 | 無 |
2.規定行政許可程序環節的依據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 ||||||
3.行政許可數量限制 | 無限制 | ||||||
4.行政許可有效期限 | 當次 | ||||||
申請材料 | 5.申請行政許可的材料要求 | 1.《申請書》2.《符合公路綠化的補種方案》 3.《保障公路安全暢通的作業方案》 4.《授權委托書》5.《委托人身份證明》6.《處置施工險情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 7.《林業部門的砍伐證明》 | 通過信息共享獲得的材料名稱及數量 | 無 | |||
6.規定申請材料的依據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3月7日國務院令第593號)第二十六條 | 減少的材料名稱及數量 | 無 | ||||
審批時限 | 7.承諾受理時限 | 當場 | 減少的承諾受理時限 | 無 | |||
8.承諾審批時限 | 20個工作日 | 減少的承諾審批時限 | 無 | ||||
9.法定審批時限 | 20個工作日 | 減少的承諾審批時限 | 10 | ||||
10.法定審批時限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 | ||||||
許可收費 | 11.收費項目名稱及標準 | 無收費 | 取消、減少的收費項目 | 無 | |||
12.規定收費項目、標準的依據 | 無 | 降低的收費標準 | 無 |
序號 | 實施 機關 |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 清理內容 | 清理前 | 清理后 | ||
5 | 修水縣交通運輸局 | 涉路施工活動許可 | 審批環節 | 1.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節 | (1)受理(2)科室負責人審批(3)出件 | 減少的程序環節及數量 | 無 |
2.規定行政許可程序環節的依據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 ||||||
3.行政許可數量限制 | 無限制 | ||||||
4.行政許可有效期限 | 當次 | ||||||
申請材料 | 5.申請行政許可的材料要求 | 1.《申請書》 2.《符合公路技術標準的設計方案》 3.《保障公路安全暢通的作業方案》 4.《授權委托書》 5.《委托人身份證明》6.《處置施工險情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7.《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 | 通過信息共享獲得的材料名稱及數量 | 無 | |||
6.規定申請材料的依據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五條 | 減少的材料名稱及數量 | 無 | ||||
審批時限 | 7.承諾受理時限 | 當場 | 減少的承諾受理時限 | 無 | |||
8.承諾審批時限 | 20個工作日 | 減少的承諾審批時限 | 無 | ||||
9.法定審批時限 | 20個工作日 | 減少的承諾審批時限 | 10 | ||||
10.法定審批時限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 | ||||||
許可收費 | 11.收費項目名稱及標準 | 無收費 | 取消、減少的收費項目 | 無 | |||
12.規定收費項目、標準的依據 | 無 | 降低的收費標準 | 無 |
序號 | 實施 機關 |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 清理內容 | 清理前 | 清理后 | ||
6 | 修水縣交通運輸局 | 設置非公路標志審批 | 審批環節 | 1.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節 | (1)受理(2)科室負責人審批(3)出件 | 減少的程序環節及數量 | 無 |
2.規定行政許可程序環節的依據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 ||||||
3.行政許可數量限制 | 無限制 | ||||||
4.行政許可有效期限 | 當次 | ||||||
申請材料 | 5.申請行政許可的材料要求 | 1.《申請書》2.《廣告牌、標牌等非公路標志的外廓尺寸、結構及安全性能的說明》 3.《保障公路安全暢通的作業方案》 4.《授權委托書》5.《委托人身份證明》6.《處置施工險情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7.《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 | 通過信息共享獲得的材料名稱及數量 | 無 | |||
6.規定申請材料的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四條、《路政管理規定》第八條、第十四條 | 減少的材料名稱及數量 | 無 | ||||
審批時限 | 7.承諾受理時限 | 當場 | 減少的承諾受理時限 | 無 | |||
8.承諾審批時限 | 當場 | 減少的承諾審批時限 | 無 | ||||
9.法定審批時限 | 20個工作日 | 減少的承諾審批時限 | 10 | ||||
10.法定審批時限依據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 | ||||||
許可收費 | 11.收費項目名稱及標準 | 無收費 | 取消、減少的收費項目 | 無 | |||
12.規定收費項目、標準的依據 | 無 | 降低的收費標準 | 無 |
序號 | 實施 機關 |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 清理內容 | 清理前 | 清理后 | ||
7 | 修水縣交通運輸局 | 公路超限運輸許可 | 審批環節 | 1.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節 | 1、注冊2、網上審批3、出件 | 減少的程序環節及數量 | 無 |
2.規定行政許可程序環節的依據 |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 ||||||
3.行政許可數量限制 | 1次 | ||||||
4.行政許可有效期限 | 1年 | ||||||
申請材料 | 5.申請行政許可的材料要求 | 1.《車貨外廓尺寸照片》 2.《授權委托書》 3.《超限運輸車輛審批表》4.《道路運輸證》 5.《車輛行駛證》 6.《身份證》 | 通過信息共享獲得的材料名稱及數量 | 無 | |||
6.規定申請材料的依據 | 《江西省公路條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 減少的材料名稱及數量 | 無 | ||||
審批時限 | 7.承諾受理時限 | 當場 | 減少的承諾受理時限 | 無 | |||
8.承諾審批時限 | 20個工作日 | 減少的承諾審批時限 | 無 | ||||
9.法定審批時限 | 20個工作日 | 減少的承諾審批時限 | 13 | ||||
10.法定審批時限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 | ||||||
許可收費 | 11.收費項目名稱及標準 | 無收費 | 取消、減少的收費項目 | 無 | |||
12.規定收費項目、標準的依據 | 無 | 降低的收費標準 | 無 |
序號 | 實施 機關 |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 清理內容 | 清理前 | 清理后 | ||
8 | 修水縣交通運輸局 | 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 | 審批環節 | 1.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節 | (1)受理(2)審批(3)出件 | 減少的程序環節及數量 | 無 |
2.規定行政許可程序環節的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 ||||||
3.行政許可數量限制 | 1次 | ||||||
4.行政許可有效期限 | 4年 | ||||||
申請材料 | 5.申請行政許可的材料要求 | 1、《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申請表》; 2、企業章程文本;3、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委托書;4、從業人員、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聘用證明和資格證件及三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證明;5、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服務質量保障承諾書。 6、擬投入車輛承諾書 | 通過信息共享獲得的材料名稱及數量 | 無 | |||
6.規定申請材料的依據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十四條 | 減少的材料名稱及數量 | 無 | ||||
審批時限 | 7.承諾受理時限 | 當場 | 減少的承諾受理時限 | 無 | |||
8.承諾審批時限 | 當場 | 減少的承諾審批時限 | 無 | ||||
9.法定審批時限 | 20個工作日 | 減少的承諾審批時限 | 14 | ||||
10.法定審批時限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 | ||||||
許可收費 | 11.收費項目名稱及標準 | 無收費 | 取消、減少的收費項目 | 無 | |||
12.規定收費項目、標準的依據 | 無 | 降低的收費標準 | 無 |
序號 | 實施 機關 |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 清理內容 | 清理前 | 清理后 | ||
9 | 修水縣交通運輸局 | 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許可 | 審批環節 | 1.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節 | (1)受理(2)審批(3)出件 | 減少的程序環節及數量 | 無 |
2.規定行政許可程序環節的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 ||||||
3.行政許可數量限制 | 1次 | ||||||
4.行政許可有效期限 | 6年 | ||||||
申請材料 | 5.申請行政許可的材料要求 | 1、《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2、可行性報告;3、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委托書;4、從業人員、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聘用證明和資格證件及三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證明;5、運輸服務質量保障承諾書。6、擬投入車輛承諾書;7、進站方案;8《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 通過信息共享獲得的材料名稱及數量 | 無 | |||
6.規定申請材料的依據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十四條、十五條 | 減少的材料名稱及數量 | 無 | ||||
審批時限 | 7.承諾受理時限 | 當場 | 減少的承諾受理時限 | 無 | |||
8.承諾審批時限 | 當場 | 減少的承諾審批時限 | 無 | ||||
9.法定審批時限 | 20個工作日 | 減少的承諾審批時限 | 14 | ||||
10.法定審批時限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 | ||||||
許可收費 | 11.收費項目名稱及標準 | 無收費 | 取消、減少的收費項目 | 無 | |||
12.規定收費項目、標準的依據 | 無 | 降低的收費標準 | 無 |
序號 | 實施 機關 |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 清理內容 | 清理前 | 清理后 | ||
10 | 修水縣交通運輸局 |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許可 | 審批環節 | 1.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節 | (1)受理(2)審批(3)出件 | 減少的程序環節及數量 | 無 |
2.規定行政許可程序環節的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 ||||||
3.行政許可數量限制 | 1次 | ||||||
4.行政許可有效期限 | 5年 | ||||||
申請材料 | 5.申請行政許可的材料要求 | 1、《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申請表》2、企業章程文本;3、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4、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委托書;5、客運服務、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6、擬投入車輛承諾書;7、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從業資格證;8、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證明。 | 通過信息共享獲得的材料名稱及數量 | 無 | |||
6.規定申請材料的依據 | 《江西省道路運輸條例》十九條 | 減少的材料名稱及數量 | 無 | ||||
審批時限 | 7.承諾受理時限 | 當場 | 減少的承諾受理時限 | 無 | |||
8.承諾審批時限 | 7個工作日 | 減少的承諾審批時限 | 無 | ||||
9.法定審批時限 | 7個工作日 | 減少的承諾審批時限 | 無 | ||||
10.法定審批時限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 | ||||||
許可收費 | 11.收費項目名稱及標準 | 無收費 | 取消、減少的收費項目 | 無 | |||
12.規定收費項目、標準的依據 | 無 | 降低的收費標準 | 無 |
序號 | 實施 機關 |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 清理內容 | 清理前 | 清理后 | ||
11 | 修水縣交通運輸局 | 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經營許可 | 審批環節 | 1.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節 | (1)受理(2)審批(3)出件 | 減少的程序環節及數量 | 無 |
2.規定行政許可程序環節的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 ||||||
3.行政許可數量限制 | 1次 | ||||||
4.行政許可有效期限 | 6年 | ||||||
申請材料 | 5.申請行政許可的材料要求 | 1、《城市公共汽車線路經營申請表》2、可行性報告;3、《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4、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委托書;5、客運服務、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6、擬投入車輛承諾書;7、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從業資格證;8、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證明。 | 通過信息共享獲得的材料名稱及數量 | 無 | |||
6.規定申請材料的依據 | 《江西省道路運輸條例》十九條 | 減少的材料名稱及數量 | 無 | ||||
審批時限 | 7.承諾受理時限 | 當場 | 減少的承諾受理時限 | 無 | |||
8.承諾審批時限 | 20個工作日 | 減少的承諾審批時限 | 無 | ||||
9.法定審批時限 | 20個工作日 | ||||||
10.法定審批時限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 | ||||||
許可收費 | 11.收費項目名稱及標準 | 無收費 | 取消、減少的收費項目 | 無 | |||
12.規定收費項目、標準的依據 | 無 | 降低的收費標準 | 無 |
序號 | 實施 機關 |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 清理內容 | 清理前 | 清理后 | ||
12 | 修水縣交通運輸局 | 出租汽車經營許可 | 審批環節 | 1.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節 | (1)受理(2)審批(3)出件 | 減少的程序環節及數量 | 無 |
2.規定行政許可程序環節的依據 | 《江西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六條 | ||||||
3.行政許可數量限制 | 1次 | ||||||
4.行政許可有效期限 | 4年 | ||||||
申請材料 | 5.申請行政許可的材料要求 | 1.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2.法人、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3.企業章程或者協議;4.營業執照;5.出租汽車車輛運力批準情況或擬投入車輛承諾書;6.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員從業資格證;7.出租汽車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8.經營場所、停車場地有關使用證明,管理機構、人員及崗位設置情況等 | 通過信息共享獲得的材料名稱及數量 | 無 | |||
6.規定申請材料的依據 | 《江西省道路運輸條例》二十六條 | 減少的材料名稱及數量 | 無 | ||||
審批時限 | 7.承諾受理時限 | 當場 | 減少的承諾受理時限 | 無 | |||
8.承諾審批時限 | 7個工作日 | 減少的承諾審批時限 | 無 | ||||
9.法定審批時限 | 7個工作日 | ||||||
10.法定審批時限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 | ||||||
許可收費 | 11.收費項目名稱及標準 | 無收費 | 取消、減少的收費項目 | 無 | |||
12.規定收費項目、標準的依據 | 無 | 降低的收費標準 | 無 |
序號 | 實施 機關 |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 清理內容 | 清理前 | 清理后 | ||
13 | 修水縣交通運輸局 | 出租汽車車輛運營證核發 | 審批環節 | 1.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節 | (1)受理(2)審批(3)出件 | 減少的程序環節及數量 | 無 |
2.規定行政許可程序環節的依據 | 《江西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六條 | ||||||
3.行政許可數量限制 | 1次 | ||||||
4.行政許可有效期限 | 6年 | ||||||
申請材料 | 5.申請行政許可的材料要求 | 1、《營運車輛道路運輸證配發表》;2、承運人責任險保險單;3、出租汽車輛行駛證;4、車主的身份證明;5、機動車登記證書;6、檢測報告單; 7.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證明的函;8、已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9、營業執照。 | 通過信息共享獲得的材料名稱及數量 | 無 | |||
6.規定申請材料的依據 | 《江西省道路運輸條例》二十六條 | 減少的材料名稱及數量 | 無 | ||||
審批時限 | 7.承諾受理時限 | 當場 | 減少的承諾受理時限 | 無 | |||
8.承諾審批時限 | 當場 | 減少的承諾審批時限 | 無 | ||||
9.法定審批時限 | 20個工作日 | 減少的承諾審批時限 | 20 | ||||
10.法定審批時限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 | ||||||
許可收費 | 11.收費項目名稱及標準 | 無收費 | 取消、減少的收費項目 | 無 | |||
12.規定收費項目、標準的依據 | 無 | 降低的收費標準 | 無 |
序號 | 實施 機關 |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 清理內容 | 清理前 | 清理后 | ||
14 | 修水縣交通運輸局 |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 | 審批環節 | 1.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節 | (1)受理(2)審批(3)出件 | 減少的程序環節及數量 | 無 |
2.規定行政許可程序環節的依據 | 《江西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六條 | ||||||
3.行政許可數量限制 | 1次 | ||||||
4.行政許可有效期限 | 4年 | ||||||
申請材料 | 5.申請行政許可的材料要求 | 1.《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2.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3.已購置車輛的承諾書;4.申請報告(企業需提供);5.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企業需提供);6.經營場所外觀、辦公場所和停車場照片(企業需提供);7.運輸企業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企業需提供);8、營業執照。 | 通過信息共享獲得的材料名稱及數量 | 無 | |||
6.規定申請材料的依據 |
| 減少的材料名稱及數量 | 無 | ||||
審批時限 | 7.承諾受理時限 | 當場 | 減少的承諾受理時限 | 無 | |||
8.承諾審批時限 | 7個工作日 | 減少的承諾審批時限 | 無 | ||||
9.法定審批時限 | 7個工作日 | 減少的承諾審批時限 | 6 | ||||
10.法定審批時限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 | ||||||
許可收費 | 11.收費項目名稱及標準 | 無收費 | 取消、減少的收費項目 | 無 | |||
12.規定收費項目、標準的依據 | 無 | 降低的收費標準 | 無 |
序號 | 實施 機關 |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 清理內容 | 清理前 | 清理后 | ||
15 | 修水縣交通運輸局 | 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許可 | 審批環節 | 1.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節 | (1)受理(2)審批(3)出件 | 減少的程序環節及數量 | 無 |
2.規定行政許可程序環節的依據 | 《江西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六條 | ||||||
3.行政許可數量限制 | 1次 | ||||||
4.行政許可有效期限 | 4年 | ||||||
申請材料 | 5.申請行政許可的材料要求 | 1.《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申請表》;2.負責人身份證明、辦理人身份證明和委托書;3.客運站竣工驗收證明和站級驗收證明;4.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身份證明、專業證書;5.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等制度文體。 | 通過信息共享獲得的材料名稱及數量 | 無 | |||
6.規定申請材料的依據 |
| 減少的材料名稱及數量 | 無 | ||||
審批時限 | 7.承諾受理時限 | 當場 | 減少的承諾受理時限 | 無 | |||
8.承諾審批時限 | 20個工作日 | 減少的承諾審批時限 | 無 | ||||
9.法定審批時限 | 20個工作日 | 減少的承諾審批時限 | |||||
10.法定審批時限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 | ||||||
許可收費 | 11.收費項目名稱及標準 | 無收費 | 取消、減少的收費項目 | 無 | |||
12.規定收費項目、標準的依據 | 無 | 降低的收費標準 | 無 |
填寫說明:
1.實施機關:填寫行政許可事項的實施機關,設定和實施依據中實施機關為政府的,應加括號寫明"由**部門承辦".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除了行政機關外,還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2.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國家層面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參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附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填寫,地方層面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參照《江西省統一行政權力清單(2020年本)》填寫。
3.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節:按照有關依據填寫辦理行政許可全過程的各類程序環節。
4.規定行政許可程序環節的依據:填寫規定行政許可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或者部門規章、國家部委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等,列明依據名稱和具體條款。
5.申請行政許可的材料要求:按照有關依據分項填入全部材料。
6.規定申請材料的依據:填寫規定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的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或者部門規章、國家部委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等,列明依據名稱和具體條款。
7.承諾受理時限: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可選擇當場受理,也可選擇在1-5個工作日內受理。盡量壓減承諾受理時限直至當場受理,該時限公布后應采取切實管用措施確保實現。
8.承諾審批時限:可選擇當場審批,也可選擇法定審批時限內的某一時限。盡量壓減承諾審批時限直至當場審批,該時限公布后應采取切實管用措施確保實現。辦理行政許可事項依法需要進行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鼓勵有關部門對這些活動所需時間作出時限承諾,在括號內表述為"依法進行××另需時間不超過×個工作日".暫時無法作出時限承諾的,在括號內表述為"依法進行××另需時間不計算在該時限內"。
9.法定審批時限: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一般情況下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根據該規定和法律、法規對行政許可事項的具體規定,填寫一般情況下的法定審批時限。
10.法定審批時限依據:填寫依據名稱和具體條款。
11.收費項目名稱及標準:對前項填寫“是"的事項,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概括提煉收費項目名稱,名稱原則上不超過25個漢字。對每個收費項目,根據有關規定列明收費標準。
12.規定收費項目、標準的依據:填寫設定收費項目的依據名稱和具體條款。